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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
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试题库
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试题库
更新时间:2019-01-24 16:42:06
类别: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
151、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 制定
152、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153、
对于确认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主动召回的,有关监 管部门应当
154、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 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
15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 组织事故责任调 查
156、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
157、
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应依照 的规定给予处 罚
158、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 后方可出厂销售
159、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
160、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161、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对 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非判断题
163、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164、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
165、
所有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 产。
166、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须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由省、自治区、直辖
167、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予以更正。
168、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就可以生产药品。
169、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170、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药品工作。
171、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 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
17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按照规 定收取检验费。
173、
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
174、
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稳定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175、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176、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 《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 证》的有效期为 4
177、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 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
178、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179、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0、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181、
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
182、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183、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 资格。
184、
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
185、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 人员从事药品的生产。
186、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 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 70
187、
确认和验证是一次性的行为。
188、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 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189、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出库应建立三人核对制度。
190、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 于二年。
191、
首营品种是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192、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 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193、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
194、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的法律效力大于副本。
195、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 货销售药品。
196、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受委托生产的药品。
197、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 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19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品。
199、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200、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
20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 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
2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203、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再核定经营类别。
204、
国务院有权限制、禁止出口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
205、
特殊药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06、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可以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207、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
208、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
209、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生产许
210、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 有害反应。
21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可以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和以其名义推荐或 监制、监销药品。
21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需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213、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
2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 中文,不得附加其他文种。
215、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凭《营业执照》到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药品
21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是法定的药品使用单位。
217、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药品批量销售给消费者和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218、
非处方药可以采用有奖销售、附赠礼品等销售方式。
219、
麻醉药品不得零售。
220、
药品研究单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
22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22、
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223、
非药品广告可以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224、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检查或者抽样时,药品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225、
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226、
港澳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227、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 4 年的监 测期。
228、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可以不建立购进记录。
229、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230、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3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
232、
药品经营方式包括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233、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34、
药品检验机构可以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和以其名义推荐或监制、监销药品。
235、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236、
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237、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 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
238、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 提出。
239、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
240、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
24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由发给广告批准文 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广
24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
243、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244、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就可以生产药品。
245、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不得越级报告。
24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 货销售药品。
247、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受委托生产的药品。
24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 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4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品。
250、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251、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工作经历。
252、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 作。
253、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执业 药师注册证。
254、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销毁。
255、
药品零售业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 温要求。
256、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不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257、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 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258、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就可以生产医疗器械。
259、
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260、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 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
261、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
262、
医疗器械可以委托生产。
263、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 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
264、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 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265、
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266、
药品有效期限超过 2 年的,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届满后 2 年。
267、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 或者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268、
医疗机构配制的疗效确切的制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69、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缺货时可以更改或 者代用。
270、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27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 费由被抽查单位支付。
272、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10 年内 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273、
销售药品或调配处方时,除非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名,否则应拒绝调配超剂量 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
274、
研制新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275、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 5 年。
27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77、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为依据,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 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278、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279、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280、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药品 ,必须销毁的 ,可以自行进行销毁。
281、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可以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28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 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
283、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284、
处方药的警示语或忠告语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
285、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28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
287、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288、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 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
289、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 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90、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责
291、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
292、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 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
29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
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实施。
295、
国务院设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96、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
297、
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 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98、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 标准。
299、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 质。
300、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 使用亚硝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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