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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规程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判断题一
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判断题一
更新时间:2022-04-24 08:14:58
类别:煤矿新规程管理
151、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突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152、
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经过相关单位批准后,可以进行采掘作业
153、
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
154、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可以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155、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 时,采煤工作面
156、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 留有底煤必须采取
157、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 上应当避免相互影
158、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经论证后可以开采孤岛煤柱。
159、
开采孤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
160、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161、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不需制定专项防 冲措施。
162、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应当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 人审批。
163、
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 解危措施、确认危
164、
停采1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 施。
165、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 防冲措施。
166、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 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167、
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局部防冲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用煤层爆破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选取超前松动爆破
168、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不可 进行采掘作业。
169、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 区域内的设备、管
170、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
171、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可以不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 围和强度。
172、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查工作。
173、
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174、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175、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76、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177、
煤矿企业编制了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后,可以不编制防治水年度计划。
178、
矿井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179、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
180、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可以不立即停止作业。
181、
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
182、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183、
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
184、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185、
可以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186、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
187、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188、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
189、
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190、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191、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可以不编制探放水设计。
192、
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193、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194、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195、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196、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
197、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198、
探放水前可以不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199、
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200、
在预计水压大于0.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 耐压试验。
201、
探放老空水时,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202、
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 连线方法和起爆顺
203、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 度。
204、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可以由非固定的专职爆破 工担任。
205、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 品种的煤矿许用炸
206、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07、
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08、
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09、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210、
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1、
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 深孔预裂控制爆
212、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213、
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214、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15、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跟班队长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216、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老工人协助爆破工进行。
217、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班组长一人操作。
218、
开凿或者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 过660V,并必
219、
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塑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20、
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21、
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 置、个数、深度、
222、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 员、信号工、看盘
223、
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
224、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225、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 当将成束的电雷管
226、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 行。严禁坐在爆炸
227、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228、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 破地点的所有通路
229、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
230、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改用不燃性材料重新构筑。
231、
消防用水不得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
232、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 池。
233、
进风井口必须装设防火铁门。
234、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矿井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235、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236、
在井下和井口房,若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37、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238、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 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39、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 接等工作。
240、
井下使用后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241、
井下严禁将剩油、费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
242、
井上消防材料库可以设在井口房内。
243、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
244、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只需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45、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 的措施。
246、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且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
247、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248、
启封火区时,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249、
电器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
250、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25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252、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253、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 部进行采掘作业。
254、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
255、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
256、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主要通风机工况,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257、
如果必须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由矿长批准。
25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在采煤工 作面通风系统形成
259、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
260、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261、
井下溜煤眼可兼作风眼用。
262、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263、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64、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265、
矿井需风量按井下同时工作人数计算时,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得少于6m3。
266、
煤矿井下运输机巷道允许最低风速为0.25m/s。
267、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268、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269、
串联通风指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270、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审批。
271、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5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272、
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273、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下行通风。
274、
瓦斯浓度越高,爆炸威力越大。
275、
矿井每年必须要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276、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中CO2和N2逐渐减少。
277、
抽采泵房内放空管高度应高于泵房房顶3米。
278、
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是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相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
279、
瓦斯涌出量梯度的意义是开采深度每增加一米相对瓦斯涌出量的平均增加值。
280、
一般来说,封闭性断层可以封闭瓦斯,瓦斯含量高。
281、
排放瓦斯时,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
282、
绝对瓦斯涌出量在10m3/min以上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283、
抽出式通风的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井下风流压力降低,瓦斯涌出量升高。
284、
矿井瓦斯治理可分为分源治理、按瓦斯危险程度进行分级和分类治理、以及综合治理三种方法。
285、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286、
瓦斯抽放的三防装置是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装置。
287、
提高抽放负压对瓦斯压力高、透气性系数低的原始煤体效果显著。
288、
矿井瓦斯巡回检查作业计划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
289、
煤的孔隙率越大、脆度越大,越易自燃。
290、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 内必须停
291、
规定,掘进巷道贯通时在相距5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 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9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抽放系统。
293、
矿井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
294、
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岩巷掘进工作面须安设隔爆设施。
295、
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抽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
296、
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需在排放地点下风侧5米,上风侧30米设置栅栏。
297、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298、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299、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0.5%时, 可人工开启
300、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时,可确定为高瓦斯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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