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在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提出:自己犯罪属一时激愤,现在非常后悔,他相信自己能够有机会报答社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因此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前途,希望人民法院不要公开审理此案,人民法院能否答应田某的请求?( )

A:应当答应 B:不能答应 C:可以答应 D:可以答应田某不公开审理,但必须公开宣判

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在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B: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或者5人 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或者7人

王某从事服装生产,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在该市A区与B区交界处跨界修建了一排简易厂房。市规划部门发现后认定王某所建的厂房是违章建筑,通知王某限期拆除。王某对该通知不服,向其住所地C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以后,以下的哪些做法是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 )

A:组成行政审判庭审理该案 B:考虑到案情简单,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该案件 C:将该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管辖 D:将该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管辖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

申请人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或哪些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应:( )

A:依法受理 B:按照申诉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 )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拘传刘永到庭 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如果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则下列关于提起上诉的程序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B:甲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C: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D: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王春林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则下列情况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是:( )

A: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 C:原判决是经过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D:当事人不同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2009年甲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该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从2009年4月起计。甲公司用该宗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2010年5月6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12年10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

人民法院依法对抵押物拍卖,拍卖财产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 )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A:人民法院 B:估价机构 C:拍卖师 D:开发商

2005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面积35亩,出让价185万元/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该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从2005年2月起计。甲公司用该宗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2006年3月12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8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拍卖,拍卖保留价由( )参照评估确定。

A:人民法院 B:估价机构 C:拍卖师 D: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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