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使用"幸福牌"(注册商标) 销售的 0520 型收录机, 其后, 乙厂使用"幸福牌"商标(未 注册) 销售其生产的轴承, 乙厂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 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于商 标权属于民事权利, 因此, 转让注册商标只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即可。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 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 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话, 则可以作为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 未备案的, 合同无效。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 理, 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是一种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 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不予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 应当一并转让。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 者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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