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血液中心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质量控制与评 价。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登记。

《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 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 可以注销其《血站 执业许可证》。

《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血站(库)、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 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

血站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血站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应按规定报告疫情。

《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调配的,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剩余成分血浆可以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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