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分
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时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依
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可将用不完的无偿献血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
站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血液中心由卫生部审批,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血液中心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质量控制与评
价。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登记。
《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 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 可以注销其《血站
执业许可证》。
《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