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可以不同本人见
面。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章规定, 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参加该机关党的领导
组织的有关会议。
党章规定,党员经过留党察看, 坚持错误不改的, 应当予以除名。
党章规定,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坚持治理优先、 保护优先、 自然
恢复为主的方针。
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要反对一切“左”的和
右的错误倾向, 要警惕左, 但主要是防止“右”。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 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接受党
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权利。
党章规定, 发展党员, 必须经过党的支部,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 本人无权参加
和进行申辩, 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