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9日,福建A公司与卖方日本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3千台日产"东芝"牌窗式空调机 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 CIF福州、总价款式 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6月30日前和 7月 30日前各交货1 500台;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在货物装船前30天开出以卖方为 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买方按期开出了约定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日本 RO集装箱运输公司于 6月30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的第一批1 500台空调机后装船,并签发了联运提单, 7月1 日启运后该批货物按时运到福建。日本 RO集装箱运输公司在 7月22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 托运的第二批1 500台空调机,于7月25日提前签发了指名"大仓山"轮的联运提单。 该提单载明:" 承运人为日本RO公司; 提单签署日期为 7月25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等内容。 但日本RO 集装箱运输公司实际于8月20日才将第二批货物装船。因此,8月底第二批货才抵达福建A公司所在 地。福建 A公司于7月25日接到日本 RO集装箱运输公司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 7月29日与 福建B供销公司以每台2千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交货期为8月20日前。后因货物迟到, 致使福建 B供销公司解除合同并向福建 A公司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因错过空调销售季节,市场 行情出现变化,福建 A公司多方努力仍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只得以每台 1700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复出 口,损失惨重。福建 A公司于是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日本 RO集装箱运输公司赔偿因其提前签发提单 所致的经济损失计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日元 4846万元;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预期利润75万元及 律师、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万元。日本 RO集装箱运输公司辩称:福建 A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而 导致的损失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按国际集装箱运输惯例,日本 RO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货后 签发的提单是 "备运提单",承运人收货后在提单栏目上签署的日期,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该提单才 成为"已装船提单"。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

题库:国际经济法 类型:最佳选择题 时间:2020-06-18 14:04:46 免费下载:《《国际经济法》考试试题三》Word试卷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
A.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要承担福建 A公司的损失责任
B.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不应该承担福建 A公司的损失责任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

本题关键词:买卖合同,竞争买卖合同,自由买卖合同,非即时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合同解除日,合同终止日,合同成立日,委托合同签订,合同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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