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第 29条规定: “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时, 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 依其他法律者, 应适用其他法律。 如 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 亦同。” 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和间接反致

在国际私法上, 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 17 世纪 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 说中

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 序保留理信纸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 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 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 一般多适用 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50 条规 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 者国际惯例的, 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这条规事实上 表明 我国采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 欧 洲大陆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 效” 理论为依据, 认为法律规避属于 欺诈行为, 应归于无效

我 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如根据 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 而该 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院规事实上的 途径不能查明时,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资本主义时期,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使商品生产和商 品交抽象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 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这种条件下, 资 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 人以国民待遇, 使本国的外国人与本 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涉外失踪宣告死亡宣告, 需要解 决两上问题: 一是管辖权问题, 一是 法律适用问题

国家以自已 的名义参加国家民事关系时, 与自然 人, 法人等一般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 地位是相同的

微信扫码获取答案解析
下载APP查看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