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
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 较有说服
力的观点是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
的法律为准据法
国际私法
中的识别问题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于 19 世纪提出来的。
日本
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
王某在日 本已在住 3 年。 为继承一
事, 王某的妻子在日 本法院提起诉
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 进行了审理。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 继承适用
当 事人本国法, 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律。 中国冲突规范规定, 继承适用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日本法院最
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 这
构成转致
奥地利、 日本、
伊位克三国都接受反致和转致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第
29条规定: “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时, 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
依其他法律者, 应适用其他法律。 如
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
亦同。” 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和间接反致
在国际私法上,
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 17 世纪
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
说中
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
序保留理信纸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
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
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 一般多适用
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50 条规
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
者国际惯例的, 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这条规事实上
表明 我国采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 欧
洲大陆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
效” 理论为依据, 认为法律规避属于
欺诈行为, 应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