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 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 较有说服 力的观点是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 的法律为准据法

国际私法 中的识别问题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于 19 世纪提出来的。

日本 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 王某在日 本已在住 3 年。 为继承一 事, 王某的妻子在日 本法院提起诉 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 进行了审理。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 继承适用 当 事人本国法, 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律。 中国冲突规范规定, 继承适用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日本法院最 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 这 构成转致

奥地利、 日本、 伊位克三国都接受反致和转致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第 29条规定: “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时, 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 依其他法律者, 应适用其他法律。 如 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 亦同。” 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和间接反致

在国际私法上, 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 17 世纪 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 说中

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 序保留理信纸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 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 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 一般多适用 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50 条规 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 者国际惯例的, 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这条规事实上 表明 我国采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 欧 洲大陆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 效” 理论为依据, 认为法律规避属于 欺诈行为, 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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