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后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后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后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丙公司起诉与其相撞车辆的车主王某,请求其赔偿事故损害,则对该案具有管辖的法院是:( )

A:天津市A区 B:天津市B区 C:天津市C区 D:大连市B区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后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在天津发生的车祸,撞毁了天津市某县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拖拉机。现李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大连市E区人民法院 B: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 C: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D: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请回答:

若丙一并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将A市支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某城市银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C:A市支行和甲企业只能分别作为被告 D:只能由某城市银行和甲企业分别作为被告

甲与乙于2006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甲与乙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2012年6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乙在2012年甲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甲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为失踪人 B: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C: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乙失踪人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乙送达诉讼文书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 )

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王春林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则下列情况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是:( )

A: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 C:原判决是经过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D:当事人不同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位于A市A区甲加工厂和位于B市A区的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同甲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若甲厂应诉后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和乙公司有仲裁协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甲厂已经应诉,视为默认法院的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被排除 B: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则法院应当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C: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庭应当继续进行审理 D: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审理

位于A市A区甲加工厂和位于B市A区的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同甲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若诉讼提起后,甲厂在应诉后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和乙公司的仲裁协议,而乙公司主张仲裁协议内容无效,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由本案法院直接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B:法院可继续进行审理 C:若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则可以由A市中级法院审查其效力 D:应当将仲裁协议送交本案法院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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