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白某于 1974年 11 月 结婚, 婚后生一女孩。 1980年 11 月 , 李某赴日本留学,
从此以后, 双方感情逐渐淡漠。 1988年 1 月 , 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 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
一段时间之后, 于同年底开始分居。 1989年秋, 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 日
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 双方于 1991年 2 月 27 日达成调解协议书。
调解离婚后, 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 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
书"。 此后, 白某准备回中国, 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
抚养费。 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 丁、 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
后, 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 因此, 李某、 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 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
1) 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 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 1990年 8 月 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 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
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 1991 午 7 月 17
日, 方某再次来到广东, 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 便于同月 25 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
登记手续。 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 彼此了解不够, 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 双方
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 双方互相埋怨。 1991年 8 月 2 日, 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 感情基
础差, 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 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 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
求与方某离婚。 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 表示同意离婚, 但要求将婚
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 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请问:
1) 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 对于本案, 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如有, 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中国公民于某, 1980年与妻子离婚, 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 1985年, 于某到西
班牙经商。 1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 按照tiān zhǔ jiāo 仪式举行了婚礼, 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
定, tiān zhǔ jiāo 徒到tiān zhǔ jiāo 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婚后不久, 于某将在西
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 回国内办厂, 并购有楼房一栋, 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
1995年 2 月, 于某因车祸去世, 未留下遗嘱, 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
承发生争执。 田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 于某的婚姻未登记, 不符合我
国婚姻法的规定, 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
田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2000年 3 月 6 日上午, 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
汽车南站, 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 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 交 11
元出租车费, 拿起行李走了, 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皮包
后, 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 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 在《宁波晚报》 上刊登寻物启事, 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 8888 元, 并公
布了联系方式。
3月 8 日下午 2 时许, 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 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 艾立科
兑现承诺, 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 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
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 3 月 9 日, 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
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 并写下"拾物经过"。 3 月 10 日, 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 由公管处交
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 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 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
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 拾到的皮包, 还了, 收受的酬金, 交了, 上岗证, 被扣了,
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 于是, 他决定打官司, 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 进行了审理, 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
1) 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
2) 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 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 1990年完成学业, 即将回国。 回国
前夕, 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 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妻子王
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 日本方面赔偿 70 多万
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 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 协商未果。 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 6
岁的女儿为被告, 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 为什么?
王钰、 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 婚后旅居阿根廷。 因发生婚姻纠纷, 阿根廷
法律又不允许离婚, 夫妻二人于 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 并请求
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
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 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 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 故只能按照阿根
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 必
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
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 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 1987年在北京结婚, 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
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 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 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 8 月, 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状
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 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
实, 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 在王华石赴美学习的 6年多时间里, 付春花既要工作, 又要抚
养孩子, 伺候老人。 付春花还考虑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 节衣缩食, 常给丈夫买些衣物寄去。
没想到, 王华石学有所成, 就一脚蹬了她们母子俩。 付春花在经过一番咨询后, 在北京市某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 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 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
律效力, 为什么?
2) 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 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
讼?
1995年, 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 婚后在中国生有
一子, 取名赵小虎。 1998年, 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 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
分居, 感情淡漠为由, 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
养权问题上, 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 由她抚养, 赵耿虎要求将
赵小虎留在中国, 由他抚养。
问: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 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中国公民忻 XX 与中国公民曹 XX1944年在中国结婚, 婚后生育二女。 曹 XX1949年去
台湾, 1991年加入美国籍。 双方分离后, 常有通讯联系。 忻 XX1975年赴美与曹 XX 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 曹 XX 每年回国一次, 并购买、 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 忻 XX 与 XX 曹在美
国发生矛盾, 曹 XX 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忻 XX 知道这一情况后, 要求曹 XX 与同居妇
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 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 3月 , 曹 XX 又来道中国, 于 8
月 17 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 12 月 14 日, 忻 XX 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曹 XX 离婚, 分割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要求判令曹 XX 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
1)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为什么?
2)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 为什么?
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一波多黎各人经政府批准开设了一家赌场。 一美
国纽约人到该赌场赌博, 输钱后向赌场借款 1 万美元, 后将这 1万美元又输掉, 无力偿还堵
债。 开设赌场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 美国纽
约法律规定经营赌场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 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2. 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