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初, 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 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 考察, 费用可由芳薇公司垫付, 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 芳薇公司于 1998年 11 月 15 日、 1999 年 1 月 6 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 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方经协 商, 于 1999年 2 月 5 日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 协议约定:(1) 开发公司 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 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 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 公司支付, 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 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 垫付的资金。 (3) 根据市政府意见, 开发公司在 1999年 5 月 动工兴建。 (4) 由芳薇公司协 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 考察时间为 15 天, 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 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 分别在协议上签字, 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1999年 3 月 17 日, 高某等一行 5 人赴英国实地 考察, 共花食宿、 咨询等费用 12397 英镑。 同年 3 月 28 日, 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 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 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 双方协商, 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 因开 发公司未兑现, 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 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 开发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 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 一切费用, 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 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开发公司赴 英国考察后, 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 12397 英镑, 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 偿 付垫付的资金。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 应视为无效合同, 不发生违 约, 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 1) 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 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中国公民张某原与 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 解放初期, 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1958年, 张某用丈夫蔡某 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 房主登记为张某。 此后, 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 居。 1987年, 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 因在厦门已无亲人, 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 经人 介绍, 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 与印尼华侨吴某于1989年4月 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 将该房以人民币 15000 元出卖给吴某。 签约后, 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 并将部分房屋交给 吴某居住。 同年 10 月 , 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 的证明, 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后, 张某因身体原因, 未去香港定居; 同时, 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 从国外来信指责, 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 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 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 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 占住的房屋。 吴某因坚持房屋买卖有效,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 吴某于 1990年 11 月起诉至一 审法院,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 请问: 1) 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 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1989年 7 月 10 日, 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 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合同 书》 。 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 同年 7 月 25 日许某即被 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 任该轮大管轮之职, 期限为一年。 许某受雇后, 即随船工作。 1989年 11 月 28 日, "惠顿' 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 许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 螺丝时, 左手食指被砸伤, 中指亦受伤。 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 于同年 12 月 1 日被送回北 京。 经国内医院治疗, 终因伤势过重, 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 许某出院后, 多次找乙 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 均被拒绝。 许某遂于 1991年 7 月 1 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 认为甲 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 第 13条的规定, 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 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 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工资损失和医疗费。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依据是什么?

1999年 4 月 , 新西兰甲公司(买方) 与江苏乙公司(卖方) 签订搪瓷钛白粉买卖合 同。 合同中约定:江苏乙公司所供货物的品质、 数量、 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口检验局检验证 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商品检定合格, 并出具了商检合格证。 此后, 乙公司用集装箱装箱从江苏南京港发运给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 货后, 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 即委托 SDS 驻新西兰的机构对搪瓷钛白粉进行检验, 检验结 果认为该批白粉达不到确认书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商 会驻新西兰代表处向乙公司交涉索赔事宜。 双方经多次协商, 于 2000年 12 月 28 日在中国南 京达成协议: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货物由甲公司处理, 但甲公司必须向乙公司出具 证明。 由于甲公司后来未出具证明, 乙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 随后, 甲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问: 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

A:域外效力 B:属地效力 C:属人效力 D:境外效力

凯弗斯提出了( )。

A:政府利益说 B:最密切联系说 C:国际礼让说 D:结果选择说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 ) 中。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的学者是( )。

A:凯弗斯 B:柯里 C:库克 D:里斯

意思自治原则是( ) 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 B:胡伯 C:奥斯汀 D:杜摩兰

( ) 在自己的学说中提出了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的概念。

A:库克 B:凯弗斯 C:柯里 D: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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