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某公司于 1988 年 5 月 7 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 该公司于 1988 年 10 月 3 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 同 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 并于 1988 年 12 月 25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 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 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 的镜片, 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 无论在具体结构、 技术处理, 还是在技术效果 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 年 9 月 10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 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 日本同是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 为什么?

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 婚后旅居巴西。 因发生婚姻纠纷, 巴西法律又不 允许离婚, 夫妻二人于 1986 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 并请求中国驻巴西 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 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 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为什么?

中国公民夏某(男) 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 年在沈阳结婚。 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 大留学, 2001 年获得硕士学位, 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2002 年 8 月 , 夏某以夫 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 冯某在 经过一番咨询后, 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 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沈某(男) 与中国公民梁某(女) 1939年在中国结婚, 婚后生育二女。 沈某 1949年去台湾, 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 双方分离后, 常有通讯联系。 梁某 1975年赴加与 沈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 沈某每年回国一次, 并购买、 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 梁某 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 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 要求沈某 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 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 3 月 , 沈某又来道中 国, 于 8 月 17 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 12 月 14 日, 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沈某离婚, 分割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说明理由。2 .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 输钱后向赌场借款 10 万美元, 并将这 10 万美元 又输掉, 且未偿还。 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 借款。 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 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 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 发 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 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 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 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 法院通知双方当 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 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 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 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 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 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 情况下, 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法国人皮埃尔在 20 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 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 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 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 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 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 21 岁, 签订合同时他 19 岁, 属未成年 人, 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 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 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 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 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 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 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 红枣缺货, 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 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 价格不变, 仍以三级货价计 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 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 且价格不变, 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可事实恰好相反, 发货后, 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 开证行拒付货款, 理由是单据 与合同不符。 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 被拒绝, 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 国某土产公司违约,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 1) 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 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 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 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 1995年, 王美玫丈夫去世, 王美玫除有一子外, 无其他亲属。 1996年, 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 西亚的财产, 与其子回中国定居。 回国后, 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 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 就, 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 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 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 儿子 置若罔闻。 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 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 先后在 1997年、 1998 年两次加害其母, 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 王美玫年事已高, 又遭逆子两次暗算, 心力交瘁, 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 1998年底, 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一、 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 我死后, 尚可留存人民币 10 万元左右, 由爱犬继承, 这笔钱由律师掌管, 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 爱犬的日常生活, 由律师照料。 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 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 律师安葬了死者。 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 悲壮死去。 问: 1) 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 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1986年 4 月 30 日,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 织袋买卖合同, 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 110 吨塑料编织袋, 价格条件 CIF950 美元/ 吨, 装期 1987年 2-3 月 。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 一批货物于 1987年 2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 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 3 月 7 日和 3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 对上述两批货物, 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 90 天内信 用证付款。 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 申请 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 据此, 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 行, 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合同, 判令 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 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 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 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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