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 1979 年《关于国际私法 的第 13 号法令》第 75 条第 2 款规定: “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 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 法律关系的争议。” 这一规定表明该 法有溯及力。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第 29 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 国法时, 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 须依其他法律者, 应适用其他法律。 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 亦同。” 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 英美法 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 效” 理论为依据, 认为法律规避属于 欺诈行为, 应该归于无效。

船舶、 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 特殊的物, 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 仍 要 适 用 物 之 所 在 地 法 解 决 。

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 有: 1924 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 定的国际公约》、 1968 年《修改统一 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 定书》、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 输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 偿责任,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 约》 成员国之间依该公约的规定确定 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 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 涉及一国民族习俗、 伦理观念、 公共 秩序。

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参加诉讼时, 可以委托法院地国家的 律师, 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 这是世 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德国、 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 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 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而且要解决 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里斯在国际扎让说中提出, 主权 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 施的法律, 出于礼让; 应保持其在境 内的效力, 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 家及臣民的权益。 里斯这—观点提出 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 用 外 国 法 这 一 国 际 私 法 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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