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 对 FAS 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1973 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
用公约》 规定, 依《公约》 确定的所
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 从而
排除了反致。
1961 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
律冲突公约》 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
的规定。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
要有 1929 年《华沙公约》、 1955 年
《海牙议定书》、 1961 年《瓜达拉哈
拉公约》, 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
和《海牙议定书》。
1989 年 6 月, 我国某外贸进出
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
运输合同, 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
货轮, 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
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 合同规定,
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 轮船航行途
中遇风暴, 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
损。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
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
务的依据。 在我国, 判例不能作为判
案依据, 所以, 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
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 事人权利义
务的依据。
匈牙利 1979 年《关于国际私法
的第 13 号法令》第 75 条第 2 款规定:
“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
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
法律关系的争议。” 这一规定表明该
法有溯及力。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第 29 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
国法时, 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
须依其他法律者, 应适用其他法律。
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
亦同。” 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 英美法
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
效” 理论为依据, 认为法律规避属于
欺诈行为, 应该归于无效。
船舶、 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
特殊的物, 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
仍 要 适 用 物 之 所 在 地 法 解 决 。
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
有: 1924 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
定的国际公约》、 1968 年《修改统一
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
定书》、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
输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