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积极组织预算收入, 按照财政管
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未经本级政
府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
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
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征收。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中央国库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
负责。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
预算收支变化,属于预算调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
进行监督。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
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 认为有同
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 有权撤消批准预算的决议。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 《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 构成。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