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系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向郭某放高利贷200万元,期满后一年仍不归还,本金利息已至400万元,郭某仅答应最多偿还250万元,其余数额不认。张三于是找到其骨干成员李四,让其去追回其余债款,并叮嘱不要有过激行为。李四找到郭某,发生口角后厮打起来,李四拔起手中刀具将郭某刺死。张三得知后,给李四许多逃亡财物,帮助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李四遂逃窜,在公安机关通缉之后,李四逃匿至亲戚吴某的出租房内,在公安机关来调查时,多次作假证明以帮助李四逃避追捕。

吴某的行为构成:( )

A:包庇罪 B:窝藏罪 C:妨害作证罪 D:伪证罪

刘家有一祖传清代名画,现为刘别鹤所有,2005年12月,刘别鹤在遗嘱中写明其死后由其子刘某继承该画。刘某的好友韩某多次向刘别鹤请求购买,被刘别鹤拒绝。由于刘别鹤年事已高,刘某遂与韩某订立该画的买卖合同,价款20万元,并约定待刘别鹤去世后将画交于韩某。2010年10月,刘别鹤去世,韩某邀请画师萧某前往刘家,对该画进行最后鉴定后,支付定金5万元,约定待丧事结束后取画,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隔日,萧某背着韩某与其好友虞某来到刘家,提出愿以30万元购买此画。刘某因早年丧妻,独自抚养学画的女儿,家庭开支较大,犹豫再三后决定将画卖与萧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萧某当场预付了15万元。但刘某同时提出,其女儿正在临摹这幅画要参加比赛,希望能再借用一周,萧某答应。回去后,为凑齐画款,萧某向虞某提出借款15万元,并以该幅画作为抵押,因虞某见过该画,故同意,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一周后,刘某的女儿完成画作,参赛后反响热烈,参加画展的一名华侨项某得知该画是临摹画后,以100万元的价格向刘某提出购买原画,刘某不假思索便将画卖与项某并将画交付于项某,但价款尚未支付。请回答下列第1-4题:

关于萧某和虞某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抵押物未交付,故抵押权不设立 B: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抵押物未登记,故抵押权不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已设立 D:萧某尚未取得画的所有权,故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吴某是信达期货公司的首席风险官,任期截止到2010年12月,在职期间经常擅离职守,并且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私利,期货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免除吴某的首席风险官职务。

董事会免除吴某的职务,下列事项中,必须做的有( )。

A:提前通知本人 B:将免职理由书面报告给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C:将吴某履行职务情况书面报告给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D:将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给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

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可分得( )万元。

A:115 B:165 C:210 D:330

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

吴先生去世后杨女士可以继承( )万元的遗产。

A:0 B:82.5 C:105 D:165

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

吴先生去世后小吴可以继承( )万元遗产。

A:0 B:82.5 C:105 D:165

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

小吴共可获得( )万元的遗产。

A:87.5 B:165 C:252.5 D:307.5

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各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

吴先生名下的公司40%的股权应该属于( )。

A:夫妻共同财产 B:吴先生的个人财产 C:张女士的个人财产 D:无法判断

“夫虞氏之不为政久矣”中的“虞氏”指:()

A:虞舜 B:虞姬 C:虞美人 D:其他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9~12题。 詹鼎传 [明]方孝孺   詹鼎,字国器,台宁海人也。其家素贱,父鬻饼市中,而舍县之大家。大家惟吴氏最豪贵,舍其家,生鼎。鼎生六七年,不与市中儿嬉敖,独喜游学馆,听人读书,归,輒能言诸生所诵。吴氏爱之,谓其父令儿读书。鼎欣然,其父独不肯,骂曰:“吾故市人家,生子而能业,吾业不废足矣,奈何从儒生游也?”然鼎每自课习,夜坐饼灶下,诵不休。其父见其志不可夺,遣之读书。踰年,尽通其师所能,师辞之。时吴氏家延师儒,鼎就学,吴氏亦子育之,使学。未数年,吴氏子无能与鼎谈者。其师去,鼎遂为吴氏诸子师。   元末方国珍起海上,不能制,以重位授之。国珍开府[注]庆元,求士为己用。国珍闻鼎有才,以计擒之。鼎为所获,无奈,因为之尽力,为其府都事,有廉名。国珍弟平章事,有人犯法,属鼎治,鼎论如法。平章之妻受賕,请于鼎。持不可,曰:“今方氏欲举大谋,当用天下贤士,一心守法,曷使妇人得预事乎?”不许。妻怒,譖之,系鼎狱,半载乃释。   复起,为上虞制。上虞与伪吴王张士诚地相错,军吏贵臣甚众,以鼎儒生,不习边事,稍违约。鼎会众于庭,引一驿丞,责以不奉公,斩之。在庭者皆股栗,膝行请罪,膝屈久不能起,乃罢。后虽元帅、万夫长有所陈说,皆长跪以言,不敢举目视其面。鼎临事有才,简牍满前,须臾而决。   至正末,我兵临庆元城下,国珍惧,乘楼船遁于海。上怒,欲举兵诛之。莫为计,鼎为草表谢,辞甚恭而辩。上读表,曰:“孰谓方氏无人哉?是可以活其命矣。”乃赦之,不问。更以国珍为右丞,鼎亦召至京师。   时河南行省缺郎中,吏部请命鼎为之。丞相曰:“吾同事,以鼎才不可使也。”待半岁,除留守都卫经历,改刑部郎中、刑部佐僚。未完,有司请除吏。丞相曰:“刑部有詹鼎在,胜百辈。”其见称如此。鼎在刑部,一以宽仁行法,威声不起,而人皆乐其不苛刻。会大都督府受赂,除军吏。事发,诬鼎有赃。御史覆鼎,鼎言在留守时所养孤甥来省,恐有之,鼎诚不知。御史曰:“法贵杀有名。”卒诛鼎,与百余人皆死。   (选自《逊志斋集》,有删改) [注]开府:古代指高级官员成立府署,设置僚属。对原文有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下列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詹鼎出身微贱,从小酷爱学习,开始遭到父亲的反对,但苦学不辍,使父亲的态度发生改变,又得到与吴氏诸子一同从师的机会,后来成为吴氏诸子的老师。 B:詹鼎被方国珍用计擒获,不得已做了方国珍府都事。平章之妻受贿替人求情,詹鼎坚持秉公执法,后遭平章妻诬陷,身陷牢狱,半年后才被释放。 C:詹鼎在上虞时,军吏贵臣认为他不熟悉边防事务,多次违反纪律。为整肃纪律,詹鼎以不奉公的罪名杀了一名驿丞,使部属人人畏惧,从而树立了权威。 D:詹鼎曾任上虞制、河南行省郎中、留守都卫经历、刑部郎中、刑部佐僚等职。他在刑部任职时,适逢大都督府受贿案败露,被人诬陷贪赃,后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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