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职工王某所在的化肥厂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000元,在此之前,王某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若干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总计3000元。2011年7月5日王某因公出差,乘车时由乙保险公司承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医疗费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途中发生车祸,王某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在抢救期间花费医疗费3500元,经裁定,车祸责任全部由汽车方承担。请你就下列几个方面的不同意见,做出切实可行的选择。

在汽车方赔偿与保险公司给付问题上,( )。

A:汽车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但甲和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何给付 B:汽车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所有责任由甲和乙保险公司负责给付 C:汽车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而且甲和乙保险公司也应负责所有保单责任给付,但对医疗费不再给付 D:汽车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且甲保险公司不负责所有保单责任给付,仅由乙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包括医疗费)

某人50岁,向保险公司投保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公司经对该人进行评估后,接受其申请,双方确定保额为5000元,与核准费率相同。第三年,投保人自杀身亡。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评估是(  )过程。

A:展业 B:核保 C:分保 D:承保

某人50岁,向保险公司投保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公司经对该人进行评估后,接受其申请,双方确定保额为5000元,与核准费率相同。第三年,投保人自杀身亡。

该投保人属于(  )。

A:标准体 B:次健体 C:拒保体 D:正常体

甲自2010年以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多次在一家寿险公司投保。其中,2010年11月7日投保新型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生存保额和死亡保额都是21970元,年交保费100元;2010年12月8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00元,保费50元;2011年1月9日投保终身寿险,保额100000元,年交保费120元。2011年3月15日,甲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故。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人身保险,这种情况( )。

A:属于再保险 B:属于共同保险 C:不属于重复保险 D:存在逆向选择的嫌疑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无效 B:该约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 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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