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补收电量的时间应从二次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时,退补电费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日止的1/2时间计算。
计费电量装置接线错误时, 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准, 按正确与错
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三相四线电能表错误接线更正时, 保证正确计量的接线方式只有三种。
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电费退补时间是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
止。
A:一个月以后 B:接线错误更正之日 C:拆表之日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
以( )为基准,按( )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 )确定。
A:实际倍率、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抄表记录为准 B: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 C:其实际记录的电量、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D:允许电压降、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
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 )。
A:按1个月 B:按3个月 C: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D: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
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
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时,退补电费时间为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
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