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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试综合练习
2017 年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判断题)一
2017 年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判断题)一
更新时间:2021-04-17 14:29:49
类别:行政执法考试综合练习
1、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
2、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 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 政府可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4、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 制作的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
5、
政府行政首长作出暂缓决定超过 2 年的,重大行政 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6、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 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 5 年;标注“暂行”、“试行” 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 1 年。
8、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9、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 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11、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 机关管辖。
13、
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 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14、
风险评估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15、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 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
16、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 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1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议制定 规范性文件。
18、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19、
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20、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
21、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 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
22、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 档案,经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24、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25、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采取合法手段,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26、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 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
27、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 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
2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 受法律保护。
29、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30、
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 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
3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 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
33、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 同决定。
3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 建议,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35、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36、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 政执法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 并承担相应的法
37、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 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8、
行政执法程序只能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
39、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 的书面凭证,但不需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4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 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41、
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 的,应当口头说明理由,无需记录在卷。
42、
行政机关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旁听。
43、
法律、法规、规章对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 期限的,应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44、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45、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理 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 属于不履行法
46、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接受、听从、配合行政 指导;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
4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予以追回。
48、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 应当告知被申请人 , 并组织调解。
49、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理 和处分,两者可以合并适用。
50、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 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51、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
52、
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义务。
53、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外事项时,应当事先 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 性文件无效。
55、
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 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
56、
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5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 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口头审查申 请
58、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9、
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0、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 策权。
61、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 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62、
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 政机关联合执法。
63、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 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64、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65、
应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 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
66、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 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
67、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 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
68、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 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69、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70、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采取合法手段, 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71、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种类有责令期限整改、责令 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黄牌警告等。
7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
73、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74、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
75、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76、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 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77、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 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8、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 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 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79、
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80、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8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
82、
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3、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
84、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85、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 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 行政
86、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87、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88、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 供的证据不成立的, 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89、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
9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可
91、
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 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 集
92、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93、
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 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
94、
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 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9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 申
96、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当事人对停 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97、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 诉讼的法定原则,不存在任何例外规定。
98、
在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 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一
99、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
100、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 文件不合法的,正确的处理方法为,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 法
101、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但法院无权向被告的
102、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至日起七日内,将起诉状副 本发给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103、
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10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5、
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可以不出示行政执法 证件。
106、
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107、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 案件的必经程序。
108、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 自己强制执行。
109、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10、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111、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112、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 行政机关备案。
113、
县、乡两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 政许可。
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的印章。
115、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16、
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罚。
117、
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118、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19、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行
120、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 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12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22、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
123、
举行行政处罚听证,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也可 以委托一至三人代理。
124、
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25、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 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 据
126、
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委托联防队 员依照法律生效的裁决,收缴罚款。
127、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 施行政处罚, 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
12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复议机关 也
129、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勘定、 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而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或使
130、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和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31、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 碍消除次日起继续计算。
132、
有权申请复议的某甲已死亡的,其儿子可以申请行 政复议。
133、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只要认为行政机关违 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34、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35、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3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37、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由被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 政
138、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撤 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39、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
140、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无权代 为申请行政复议。
14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 决定的,能申请行政复议。
14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是 适当性。
143、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 议。
144、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46、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不能提 起行政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 1999 年 4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148、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 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149、
实施行政强制, 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150、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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