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中可以不进行危险点
分析。
施工企业的工程处、专业公司可以自行招用分包
单位。
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
施发生事故,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的安监部门人员不得聘
用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人数一般不得少于 2 人。
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
重要方面,而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所以要通过对
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来防止
伤亡事故的发生。
公司各职能部门只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
施工负责,不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包方不得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安全保
证金。
施工人员可以在本部门领导的同意下拆除安全设
施。
特殊作业只要有公司的认可就可以从事此项施工。
施工企业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分包
队伍,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队伍,安监部没有一票否决的权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