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的投入,仅仅是靠物的投入,来保证人 的安全,没有任何经济价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在 2003 年 11 月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上通过, 于 2004 年 3 月 1 日起 开始实施的。

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中可以不进行危险点 分析。

施工企业的工程处、专业公司可以自行招用分包 单位。

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 施发生事故,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的安监部门人员不得聘 用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人数一般不得少于 2 人。

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 重要方面,而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所以要通过对 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来防止 伤亡事故的发生。

公司各职能部门只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 施工负责,不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包方不得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安全保 证金。

施工人员可以在本部门领导的同意下拆除安全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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