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民事纠纷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同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B: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乙企业 C: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提存 D:将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海淀区人民法院来继续执行

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张某在供货合同中违约,张某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已经在供货合同中选择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证后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与本合同并无任何关系,而朝阳区是张某住所地,因此还是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下列看法正确的有( )

A:由于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本就不应被受理 B:张某的管辖异议没有根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C:海淀区人民法院虽然与合同没有实质关系,但是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也可以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D:如果管辖错误,就足以构成二审法院不支持本案判决的正当理由

家住朝阳区的王某诉家住宣武区的李某违约一案,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宣武区人民法院未予受理。下列宣武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不受理的理由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王某的起诉请求不符合《民法》的规定 B:王某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C:王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D: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宣武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

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张某在供货合同中违约,张某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已经在供货合同中选择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证后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与本合同并无任何关系,而朝阳区是张某住所地,因此还是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下列看法正确的有( )

A:由于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本就不应被受理 B:张某的管辖异议没有根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C:海淀区人民法院虽然与合同没有实质关系,但是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也可以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D:如果管辖错误,就足以构成二审法院不支持本案判决的正当理由

本案应该在( )提起诉讼。

A:崇文区法院 B:朝阳区法院 C:崇文区或朝阳区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应该在( )提起诉讼。

A:崇文区法院 B:朝阳区法院 C:崇文区或朝阳区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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