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代替应
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可以边作业边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
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有权要求纠正。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
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
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