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己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
如果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则三人对原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 )。
A:王先生50%,赵女士20%,张先生30% B:王先生35%,赵女士35%,张先生30% C:王先生70%,赵女士0%,张先生30% D:王先生0%,赵女士70%,张先生30%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一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
(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赵文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赵文利 B:赵益 C:赵尔 D:赵珊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一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
如果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下列对赵文光和赵贝贝关系的说法( )不正确。
A:赵文光对赵贝贝的遗产向有继承权 B:二人是直系血亲 C:赵贝贝可以代位继承赵文光的遗产 D:赵贝贝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赵文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某公司的会计科有3名工作人员:会计主管王晓,会计田丽和出纳秦虹。2010年,该会计科发生了以下事项: (1)出纳秦虹因哥哥急需资金,趁会计田丽离开办公室时,填写了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并私自将田丽遗放在办公桌上的印鉴加盖在现金支票上,从银行提取现金。6天后,秦虹哥哥资金周转正常将5万元现金归还秦虹,秦虹又填写了现金缴款单,将资金存入单位银行账户。月末,田丽在对账时发现了此事。由于与秦虹私交甚好,所以田丽隐瞒了此事。 (2)公司规定每周一下午是业务理论学习时间,由于本年公司的业务量增加,账务处理工作增加,会计人员工作繁忙,会计主管王晓便向领导建议,会计部门的全体人员今后不再参加业务理论学习,以节约时间用于账务处理等会计实务工作。
关于出纳秦虹和会计田丽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出纳秦虹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公私不分 B:会计田丽的没有妥善保管由自己负责保管的印鉴 C:会计田丽不应隐瞒出纳秦虹的行为 D:田丽的行为没有不妥之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选项所列哪些纠纷,即使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以受理?
A:张清与赵虹因是否离婚发生的纠纷 B:蔡刚的生父母与其养父母就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发生的纠纷 C:甲贸易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所供应木材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纠纷 D:财政局对违纪干部李某作出处分决定,李某不服与财政局所发生的纠纷
1995年赵清生母亡,1998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芙。2000年赵清留学澳洲,与澳门女子珍妮同居,生一子一女。2001年赵清生父续娶张某。2003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芙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2005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珍12岁、刘芳15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芙、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清的遗产。本案中谁没有继承权
A:李某、珍妮 B:王某、张某 C: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D:刘珍、刘芳
1995年赵清生母亡,1998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芙。2000年赵清留学澳洲,与澳门女子珍妮同居,生一子一女。2001年赵清生父续娶张某。2003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芙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2005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珍12岁、刘芳15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芙、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清的遗产。本案中谁没有继承权
A:李某、珍妮 B:王某、张某 C: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D:刘珍、刘芳
1995年赵清生母亡,1998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芙。2000年赵清留学澳洲,与澳门女子珍妮同居,生一子一女。2001年赵清生父续娶张某。2003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芙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2005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珍12岁、刘芳15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芙、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清的遗产。本案中谁没有继承权
A:李某、珍妮 B:王某、张某 C: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D:刘珍、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