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承诺这一概念最早是由Becker(1960)提出。他将承诺定义为由单方投入(side-bet)产生的维持"活动一致性"的倾向。在组织中,这种单方投入可以指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如:福利,精力,已经掌握的只能用于特定组织的技能等。他认为组织承诺是员工随着其对组织的"单方投入"的增加而不得不继续留在该组织的一种心理现象。

组织承诺包括( )三个因素。

A:情感承诺 B:继续承诺 C:规范承诺 D:物质承诺

组织承诺这一概念最早是由Becker(1960)提出。他将承诺定义为由单方投入(side-bet)产生的维持"活动一致性"的倾向。在组织中,这种单方投入可以指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如:福利,精力,已经掌握的只能用于特定组织的技能等。他认为组织承诺是员工随着其对组织的"单方投入"的增加而不得不继续留在该组织的一种心理现象。

关于组织承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规范承诺高的员工会表现极其热情 B:情感承诺高的员工通过常表现出充足的干劲 C:组织承诺干预方面要突出重点 D:组织承诺的效果不能得到实证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包括(  )。

A: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而告知是一种先合同义务 B: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C:保证的目的是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D:保证在法律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E: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经实质上正确即可

下列关于保证与告知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有( )。

A: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 B: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C: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D: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告知需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E: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陈述

关于保证和告知的区别正确的是( )。

A:保证是一种合同义务;告知是一种先合同义务 B: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害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C:保险的目的是避免风险;告知的目的是控制风险 D: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E: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 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 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 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 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 “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 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⑶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 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 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 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 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 “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 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⑷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 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 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 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 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 “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 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⑸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口头的承诺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而只是一种良心的自我()。

A:效应;制约 B:效力;制约 C:效应;约束 D:效力;约束

口头的承诺并不具备法律上的( ),而只是一种良心的自我( )。

A:效应 制约 B:效力 制约 C:.效应 约束 D:效力 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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