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底,被告人符某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年7月,符某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符某与郭某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符某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郭某及陈某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次日2时许,郭某,陈某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外省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符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郭某和陈某的行为:( )

A:只是构成贩卖毒品罪 B:只是构成运输毒品罪 C:贩卖,运输毒品 D:无罪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某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2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认错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

A: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对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B:原告苏某应对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C:原告苏某应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受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对行政赔偿诉讼承担举证责任

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某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2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认错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苏某提出县草原监理所处罚对象错误,他受市制药厂的委托,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补充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法院应否准许?( )

A:不予准许,否则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 B: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应当自己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 C:应予准许,因为原告提出了其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 D:应予准许,否则司法程序将会出现不公平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某移动公司用户李某从2012年2月至10月,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未缴纳话费,共欠费2800元。移动公司数次追缴不成的情况下,暂停了对李某的服务。

李某于2012年11月1日10时,补交了所有费用,移动公司最迟应于2012年( ),恢复对李某的电信服务。

A:11月2日10时 B:11月3日10时 C:11月3日13时 D:11月3日18时

某移动公司用户李某从2010年2月至10月,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未缴纳话费,共欠费2800元。移动公司数次追缴不成的情况下,暂停了对李某的服务。

李某于2010年11月1日10时,补交了所有费用,移动公司最迟应于2010年( ),恢复对李某的电信服务。

A:11月2日10时 B:11月3日10时 C:11月3日13时 D:11月3日18时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

A: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陈西,陈敏仙共有 B: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拥有 C: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共有 D: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 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 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 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 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 “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 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⑷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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