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应:( )
A:依法受理 B:按照申诉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如果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则下列关于提起上诉的程序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B:甲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C: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D: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009年甲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该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从2009年4月起计。甲公司用该宗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2010年5月6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12年10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
人民法院依法对抵押物拍卖,拍卖财产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 )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A:人民法院 B:估价机构 C:拍卖师 D:开发商
2005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面积35亩,出让价185万元/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该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从2005年2月起计。甲公司用该宗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2006年3月12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8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拍卖,拍卖保留价由( )参照评估确定。
A:人民法院 B:估价机构 C:拍卖师 D:开发商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 )可以列席。
A:__主任 B:人民政府负责人 C: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公安局局长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 )。
A:应当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法院改正 D: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改正
某县人民法院属于()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级人民法院 E:专门人民法院
根据材料,回答以下题:2007年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一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服,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由( )。
A: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以下题:
在执行过程中,若服装公司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服装公司对人民法院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 )。
A: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B: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C: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下面的题目。
某橡胶厂是国有企业,为了生产需要,于2009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主厂房旁边建造了315平方米的临时简易房。建造简易房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大队”)曾对该行为进行过制止,但橡胶厂没有停止建造行为。4月初,简易房建成。2009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橡胶厂发出通知,重申该简易房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橡胶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简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简易房的决定。橡胶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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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不执行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因为放纵了橡胶厂的违法行为 B: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因为城管监察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C: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因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D: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城管监察大队虽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处理决定毕竟针对的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