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

A:原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 B: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 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王某在2011年10月15日与一家电子公司签约,合同期为5年,2013年6月,王某负伤,不得不暂时停止工作到医院接受治疗。停止工作3天后,老板通知王某,说她已被解雇了,王某不服,于是找律师代为上诉。

公司解雇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A:合法,雇主可以无条件解雇员工 B:不合法,王某因工负伤处于医疗期内 C:合法,王某因治疗没有去工作 D:不合法,王某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

某公司的会计科有3名工作人员:会计主管王晓,会计田丽和出纳秦虹。2010年,该会计科发生了以下事项: (1)出纳秦虹因哥哥急需资金,趁会计田丽离开办公室时,填写了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并私自将田丽遗放在办公桌上的印鉴加盖在现金支票上,从银行提取现金。6天后,秦虹哥哥资金周转正常将5万元现金归还秦虹,秦虹又填写了现金缴款单,将资金存入单位银行账户。月末,田丽在对账时发现了此事。由于与秦虹私交甚好,所以田丽隐瞒了此事。 (2)公司规定每周一下午是业务理论学习时间,由于本年公司的业务量增加,账务处理工作增加,会计人员工作繁忙,会计主管王晓便向领导建议,会计部门的全体人员今后不再参加业务理论学习,以节约时间用于账务处理等会计实务工作。

关于会计主管王晓的建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晓的建议是正确的,应该节约时间用于财务处理 B:王晓的建议违背了提高技能的职业道德规范 C:王晓的建议违背了参与管理的职业道德规范 D:王晓的建议违背了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规范

财政机关对甲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财务工作进行检查,但甲公司领导以"财务部门负责人出差"为由予以拒绝,后经多方协调,财政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2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王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便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要求对方重开。 (2)3月20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吴某休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李某临时顶替一下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 (3)甲公司将出售废料的收入不纳入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而另设账簿进行核算,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的福利。 (4)甲公司以虚假的经济事项编造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并据此编制了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该公司王某的做法,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由于是发票金额的错误,因此可以在发票上直接更正后入账 B:王某的做法是可以的,也可以在发票上更正后再由开具单位在更正处签章 C: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且只有这一种处理方式 D:该发票不能做任何涂改和更正,入账应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不需要重新开具

中国公民王某系国内某公司(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12月的收入情况如下: (1)当月工资薪金收入85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等免税项目金额),全年一次性含税奖金收入20000元。 (2)从所任职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10000元。 (3)从某杂志社取得发表一篇论文的收入2000元。 (4)为某公司设计产品营销方案,取得一次性设计收入18000元。 (5)购买福利彩票支出500元,取得一次性中奖收入15000元。 (6)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20000元。 (7)转让自用住房一套,取得转让收入150万元,支付转让税费5万元,该套住房购买价为80万元,购买时间为2009年6月份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 已知:(1)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 (2)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1)~(5)小题。

下列关于王某股票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中,正确的是( )。

A:对股票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C:王某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x20%=4000(元) D:王某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x20%÷2=2000(元)

某男,24岁,在工厂劳动时,不慎被车床磨屑碎片溅入右眼,当时有轻微刺痛感,并有热泪涌出感觉,不伴有明显视力下降,在厂医务室作了简单洗眼与包眼处理。

你认为术后何种处理不恰当 提示:病者在局麻下从眼内取出一小片金属异物。

A:病人长时间卧床休息 B:术后应用较强抗菌素 C:术后散瞳处理 D:术后口服多种维生素 E:术后多吃止痛药 F:术后眼部点用抗菌素眼药水 G:术后保持大便通畅 H:适当服用一些中草药

2015年3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7天,不享受年休假,合同履行期间发生 伤残,公司概不负责。2015男6月,王某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王某认为自己被砸伤属于工伤,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公司却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 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被砸伤为工伤,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经济补偿。

关于与王某被砸伤是否为工伤的说话,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王某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责任在王某本人,因此所受伤不应当为工伤 B:王某与公司已约定发生伤残公司概不负责,因此所受伤不应当为工伤 C:王某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王某本人有一定责任,单所受伤仍应当为工伤 D:王某在建筑公司如果工作1年以上,所受伤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既有可以公开的内容,也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A:不做区分处理,告知王某一律不准公开 B:不做区分处理,一律公开 C:做区分处理,向王某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D:告知王某不予受理

张关花是现役军人配偶,因参加社区文艺活动与李征结识,后与李征通奸。张美花欲达到与李征长期生活之目的,多次图谋杀死李征妻子王梦。某日,李征买来砒霜交给张美花,但张美花误以碱面为砒霜,投放在王梦的饭碗中,王梦吃后安然无事,后李征多次凶狠地打骂王梦,情节恶劣,致使王梦经常不敢回家,小孩无人照科。从2003年7月,王梦带小孩回娘家后,因害怕挨打一直没有回家。王梦父母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处理李征虐待王梦的行为。从2004年1月起,张美花与李征秘密同居,后被邻居告发。

对邻居告发李征与张美花秘密同居的行为,法院应()。

A:如李征明知张美花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则李征构成破坏军婚罪 B:如张美花明知李征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则张美花构成重婚罪 C:王梦告诉才受理 D:王梦不告诉也可以受理

张关花是现役军人配偶,因参加社区文艺活动与李征结识,后与李征通奸。张美花欲达到与李征长期生活之目的,多次图谋杀死李征妻子王梦。某日,李征买来砒霜交给张美花,但张美花误以碱面为砒霜,投放在王梦的饭碗中,王梦吃后安然无事,后李征多次凶狠地打骂王梦,情节恶劣,致使王梦经常不敢回家,小孩无人照科。从2003年7月,王梦带小孩回娘家后,因害怕挨打一直没有回家。王梦父母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处理李征虐待王梦的行为。从2004年1月起,张美花与李征秘密同居,后被邻居告发。

如果张美花与李征结婚,则法院应()。

A:如张美花明知李征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张美花构成重婚罪 B:如张美花不知李征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张美花不构成重婚罪 C:王梦告诉才处理 D:王梦不告诉也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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