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在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B: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或者5人 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或者7人
王某从事服装生产,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在该市A区与B区交界处跨界修建了一排简易厂房。市规划部门发现后认定王某所建的厂房是违章建筑,通知王某限期拆除。王某对该通知不服,向其住所地C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以后,以下的哪些做法是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 )
A:组成行政审判庭审理该案 B:考虑到案情简单,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该案件 C:将该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管辖 D:将该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甲公司诉某国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所以一审由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此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第二次开庭前,甲公司发现审判员常某接受乙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吴某的请客送礼,于是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则以下各选项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在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甲公司申请的决定期间内,常某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B: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7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C:如果法院决定常某不必回避,而甲公司不服的,那么其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如果法院决定常某不必回避,而甲公司不服的,在甲公司申请复议的期间内,常某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除非有紧急情况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
申请人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或哪些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 )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拘传刘永到庭 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 )
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王春林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则下列情况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是:( )
A: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 C:原判决是经过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D:当事人不同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甲市乙县人民法院受理A诉B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B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赔偿A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A名誉的言行。B不服,提起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7月16日送达,B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B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经查,B确无还债能力,但对单位同事C享有到期债权5万元。若法院欲向C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请问应如何进行?( )
A:法院可依职权向C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B:法院可依B的申请,向C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C:法院可依A的申请,向C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D:法院可依职权向C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上级人民法院( )。
A: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B: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C:指挥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D: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