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0年1月31日简要资产负债表如下: 2010年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以银行存款20000元购买生产用设备。 (2)将到期无力偿还的应付票据10000元转为应付账款。 (3)将资本公积6000元转增实收资本。 (4)购进生产用材料8000元,款项尚未支付。(不考虑其他因素和各种税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公司2月份各账户的发生额合计,正确的有( )。

A:借方发生额合计为348000元 B:借方发生额合计为44000元 C:贷方发生额合计为348000元 D:贷方发生额合计为44000元

 患者男,37岁,因“发作性意识障碍伴双眼发直26年”来诊。无明显先兆,每次发作持续1 min左右。既往有发热惊厥史;智力体格发育正常。

患者的发作症状最可能是

A:心因性发作 B:失神发作 C:非典型失神发作 D:额叶起源的复杂部分性发作 E:颞叶起源的复杂部分性发作 F:昏厥

 患者男,6岁,因“发作性不明原因发笑4年”来诊。发笑与环境不相宜,每次发作持续几十秒,并逐渐出现认知功能衰退。EEG:双侧前额和前颞的阵发性theta活动。

对于其发作性症状最准确的描述是

A:精神行为障碍 B:痴笑发作 C:失神发作 D:复杂部分性发作 E:非癫痫失神发作 F:自动症

某公司总承包一中型工厂机电工程项目的施工。该项目划分为四个单位工程,除土建及设备安装中的主体工程自己施工外,其余工程分别分包给五个分包单位,并与之签定了包括劳务工管理在内的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A公司承包了全厂工艺管道的现场焊接及组对任务。由于管道壁厚、量大,质量要求严格,总分包单位联合制定了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要求焊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焊中,质检人员检查了焊接工艺指导书中电流、电压、线能量的执行情况。 事件2:由于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没有关于拖欠劳务工工资的控制措施,尽管总包单位每月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及时支付给各分包单位,但仍有分包单位拖欠劳务工工资,个别严重的拖欠达到数月,劳务工欲罢工。 事件3:B公司分包了全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主体工程除外)。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部分设备延期交付一个月,造成人员设备闲置,工期拖后,又由于一电气室土建施工失误,电气盘柜无法就位,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确定补救方案并委托设计单位出了设计变更单,交由B公司处理,增加了5万元费用(人工、材 料、机械)。工程后期,建设单位要求按期投产,把延误的工期抢回来,B公司增加人力和机具,终于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 总分包单位及时进行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的组卷,并交付建设单位。

在签定分包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哪些主要措施来规邂分包单位拖欠劳务工工资的风险?

分包方不得随意克扣劳务工资,每月应把劳务工的工资发放表提交总包方;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可明确预留适当比例的尾款作为劳务工的工资保证金,确保劳务工身体健康。参见教材P170.

某公司总承包一中型工厂机电工程项目的施工。该项目划分为四个单位工程,除土建及设备安装中的主体工程自己施工外,其余工程分别分包给五个分包单位,并与之签定了包括劳务工管理在内的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A公司承包了全厂工艺管道的现场焊接及组对任务。由于管道壁厚、量大,质量要求严格,总分包单位联合制定了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要求焊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焊中,质检人员检查了焊接工艺指导书中电流、电压、线能量的执行情况。 事件2:由于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没有关于拖欠劳务工工资的控制措施,尽管总包单位每月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及时支付给各分包单位,但仍有分包单位拖欠劳务工工资,个别严重的拖欠达到数月,劳务工欲罢工。 事件3:B公司分包了全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主体工程除外)。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部分设备延期交付一个月,造成人员设备闲置,工期拖后,又由于一电气室土建施工失误,电气盘柜无法就位,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确定补救方案并委托设计单位出了设计变更单,交由B公司处理,增加了5万元费用(人工、材 料、机械)。工程后期,建设单位要求按期投产,把延误的工期抢回来,B公司增加人力和机具,终于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 总分包单位及时进行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的组卷,并交付建设单位。

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析,B公司可提出哪些类型的索赔?

机电工程项目索赔发生的原因 (1) 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 合同条文问题。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 合同变更 (4) 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 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机电工程项目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总包方与业主之间的索赔;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索赔;总包方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总包方向保险公司的索赔。 (2)按索赔的业务范围分:施工索赔,指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 商务索赔, 2H314000 建筑机电工程施工技术182 指在物资采购,运输过程中的索赔。 (3)按索赔目的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4)按索赔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不同分: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5)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延期索赔、工程范围变更索赔、施工加速索赔和不利现场条件索赔。 (5)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和道义索赔。参见教材P171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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