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底,被告人符某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年7月,符某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符某与郭某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符某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郭某及陈某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次日2时许,郭某,陈某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外省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符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郭某和陈某的行为:( )

A:只是构成贩卖毒品罪 B:只是构成运输毒品罪 C:贩卖,运输毒品 D:无罪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李某是某汽车零件生产公司的总经理,得益于近十年来中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从早期的家庭式小作坊,发展到如今拥有数千名员工,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大型制造企业。公司发展蒸蒸日上,但李某又遇到了新的问题:公司的薪资水平在当地属于中等偏上,福利待遇也很不错,却很难找到新员工,即使招到了,员工干两三个月也就离职了。因为人手不够,即使拿到订单,也不能完成生产任务,公司已经连续失去几个大的订单。李某对此很是苦恼。 无奈之下,李某采纳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建议,决定在公司内做一次工作满意度调查,以寻找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进行满意度调查时,重点强调的内容包括薪酬,主管,同事,工作条件等。一名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陈某在调查中就明确提出对李某的不满,认为他任人唯亲,没有在公司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提议公司建立规范,透明的晋升机制,以留住优秀员工。但李某认为自己举贤不避亲,陈某不了解公司情况,只是在借机宣泄个人私愤,因此,对陈某进行了警告,并调离现有岗位。从此,在没有员工明确表达对公司的不满。绝大多数员工都在保持沉默,只是有人经常私下抱怨。公司的工作满意度调查最后不了了之。3个月后陈某辞职离开了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陈某在满意度调查过程中表达了自己的不满,陈某这种表达对工作不满意的方式属于( )。

A:破坏性的和积极的 B:建设性的和积极的 C:破坏性的和消极的 D:建设性的和消极的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

A: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陈西,陈敏仙共有 B: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拥有 C: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共有 D: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茵陈蒿汤的组成是

A:茵陈,龙胆,栀子 B:茵陈,龙胆,大黄 C:茵陈,栀子,大黄 D:茵陈,栀子,陈皮 E:茵陈,陈皮,大黄

不是茵陈利胆成分的是

A:6,7-二甲氧基香豆素 B:茵陈槲皮素 C:茵陈炔酮 D:绿原酸 E:咖啡酸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 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 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 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 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 “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 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⑶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 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 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 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 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 “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 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⑷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标准化成就测验的优越性有( )。

A:客观性 B:主观性 C:计划性 D:随意性 E:可比性标准化成就测验的优越性表现在客观性、计划性和可比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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