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0米。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井下各主要巷道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出口的方向。
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治疗工伤所需一切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可以投资入股煤矿。
应急处理预案和煤矿灾害及预防处理计划,可以只贯彻到班组长以上干部,工人可以不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