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某市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13年度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甲公司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责令甲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至4月20日限期补税,但甲公司在4月20日期限届满后,仍拒绝补税。经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为( )。
A: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符合规定 B:税务机关只能对甲公司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符合规定 C: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D: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有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税务机关不可以对承包人张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向出包人李某征收税款 B:税务机关因未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所以不能对李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C:税务机关可以对李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税务机关不得对李某采取任何措施,应向张某追缴税款
根据《行政强制法》,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2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B: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 C: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D: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B: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该市规划局应当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须载明的事项有( )。
A:乙公司的名称、地址 B:强制执行的时间 C:强制执行的方式 D: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该市规划局应当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须载明的事项有( )。[2017增]
A:乙公司的名称、地址 B:强制执行的时间 C:强制执行的方式 D: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