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属于书证的有()

A:被涂改的帐本 B:被盗窃的古书 C:包裹犯罪工具的报纸 D:被害人记有被侵害事实的日记 E:证人的书面证词

()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A:证据方法 B:证据力 C:证明力 D:证据原因

()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A:证明对象 B:证明责任 C:证明方法 D:证明标准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称为()。

A:证明对象 B:证明责任 C:证明方法 D:证明标准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被称之为()。

A:证据方法 B:证据力 C:证明力 D:证据原因

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被称之为()。

A:证据方法 B:证据力 C:证明力 D:证据原因

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的证据,称为( )。

A:鉴定结论 B:物证 C:视听资料 D:书证

下列材料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时属于书证范畴的有:

A: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名的合同文书 B:刻着村规的石碑,村规的内容系双方争议的事实 C:侵权现场拍摄的照片 D: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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