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 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关于股东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股东会在作出决议前必须先召开股东会会议 B: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C:股东会有权选举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D: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下列( )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3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3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破产清算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的

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包括:( )。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行政法规 B: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C: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 D: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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