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息网络、 广播、电视、 报刊、 书籍、 讲座、 论坛、 报告会、 座谈会等
方式, 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
策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讲座、 论坛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行为, 情节
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等方式公开发布、 播出、 刊登、 出版丑化党和国家形
象等行为提供方便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通过书籍、 讲座、 论坛等方式公开发布、 播出、刊登、 出版丑化党和国家
形象等行为提供方便,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通过报刊、 书籍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或者诋毁、 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通过电视、 广播、 报告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制作、 贩卖、 传播诋毁、 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
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开除处分。
制作、 贩卖、 传播歪曲党史、 军史的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 网络音视
频资料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撤职处分。
制作、 贩卖、 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 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 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
意见, 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