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口头或书面写出推荐材料。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可以由党委(党组)
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推荐, 报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注重考察工作
实绩, 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 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考察工作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规定执行。
组织(人事) 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 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党委(党组) 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 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进行酝
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 管理的, 本级党委(党组) 不宜
提出选拔任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