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 丧失党员条件, 严重败坏党
的形象,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 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或者人民法院依法
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免予处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
原生效判决、 裁定、 决定等, 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 党组
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 裁定、 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
定,开除其党籍。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 不再追究党纪责任。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
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 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 重要事项的, 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