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2009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9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9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10年4月,因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汽车被依法扣押,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戊对甲表示放弃抵押权,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由于戊收到己的文书后没有做任何表示,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 B: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己在其放弃的抵押权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C: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也就无权请求己承担保证责任 D:戊放弃抵押权,对己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
李明是黎明信息公司的董事长,单枪匹马创下了今天的事业,算是相当成功的企业家,然而公司日益扩大,他却仍然躬亲处理所有的事务,把属下当成任意支配的助手。最近,李明发现公司员工并不欣赏他的管理作风。于是他邀请了一些顾问,为公司拟订专门的管理制度。顾问们建议他从内部提拔三位资深经理,自己退居咨询和顾问的地位。此外,经理们对于如何经营自己的部门必须提出更多创意,对于他们的管理能力也有加强的必要。李明确实积极地展开了训练计划,三位受到提拔的新经理都已在黎明公司服务多年,他们起先满腹狐疑。然而,真正使他们信服的还是李明的行动。然而在新经理们开始执行其变革后不久,李明的热情明显消失了。当他听说营销经理Rose计划把产品直接销给零售商时,他直截了当地制止了这个计划,与下属弄得很僵。现在李明比较平静了一些,他承认,他干涉经理们的行为对授权政策会产生很严重的影响,但是他又说:"我不能不干涉他们,但是经验告诉我,他们做的是错事,毕竟公司里投资的是我的钱,不是他们的。"
授权的基本原则是( )。
A:视能授权 B:明确授权范围 C:可以越级授权 D:适当控制
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说法错误的有:
A: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的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异议成立的,则应当移送案件 C:若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当事人不服,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D:对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期间中,不停止案件的执行
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丙有到期债权,丙对丁有到期债权,丙除对丁有到期债权外只有与妻儿同住的住房一处,无其他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变卖丙的住房 B: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丙对丁的到期债权 C:如果丙对乙和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后认为成立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D: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执行 B: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执行 C:按照法律文书生效的先后顺序执行 D:按照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执行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由谁执行
A: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 )。
A: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B: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C: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D: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无效
下列可以作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B: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C: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D: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亏损由该合伙人承担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下面的题目。
某橡胶厂是国有企业,为了生产需要,于2009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主厂房旁边建造了315平方米的临时简易房。建造简易房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大队”)曾对该行为进行过制止,但橡胶厂没有停止建造行为。4月初,简易房建成。2009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橡胶厂发出通知,重申该简易房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橡胶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简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简易房的决定。橡胶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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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不执行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因为放纵了橡胶厂的违法行为 B: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因为城管监察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C: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因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D: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城管监察大队虽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处理决定毕竟针对的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