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 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2 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 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 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 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本市不允许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 全生产标准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 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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