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经营所得1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万元。甲,乙两国经营所得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40%;甲,乙两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0%,20%。 请回答以下问题:

在分项抵免法下来源于乙国所得的抵免额为( )。

A:55万元 B:50万元 C:45万元 D:0万元

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元,丙国所得40万元,甲,乙,丙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30%。

在分国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为( )。

A:56万元 B:4万元 C:0万元 D:-6万元

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元,丙国所得40万元,甲,乙,丙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30%。

在综合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为( )。

A:56万元 B:4万元 C:0万元 D:-6万元

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的税率分别为40%,30%,但乙地外居民来自乙国的所得实行20%的优惠税率,现甲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并与乙国签订了税收饶让协定。请回答以下问题:

来源于乙国所得的抵免额为( )。

A:40万元 B:30万元 C:20万元 D:0万元

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的税率分别为40%,30%,但乙地外居民来自乙国的所得实行20%的优惠税率,现甲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并与乙国签订了税收饶让协定。请回答以下问题:

甲国对上述所得应征所得税税额为( )。

A:40万元 B:20万元 C:10万元 D:0万元

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的税率分别为40%,30%,但乙地外居民来自乙国的所得实行20%的优惠税率,现甲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并与乙国签订了税收饶让协定。请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若甲国采用免税法,则甲国对来源于境外所得一律不再征收所得税 B: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上述所得的抵免额为30万元 C: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税额为20万元 D:如果甲国税率低于乙国税率,在抵免法下则甲国对居民来源于乙国所得不再征收所得税

甲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与乙国合作生产某种药品。具体的合作形式如下:乙国企业向甲国企业提供厂房,机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待项目实现投产后,甲国以该项目所产的药品偿还乙国企业的各种投资,剩余的产品归甲国企业留成。在20世纪90年代初第一批药品出厂之后十年间,乙国企业通过这个项目净获利1000万元。

当甲国企业偿还完乙国企业全部投资及利息之后,若甲国银行仍然要通过国际银行信用的方式支持这项产品的出口,可以通过( )实现。

A:甲国银行提供出口信贷 B:甲国银行向该药品出口国承销商提供贷款 C:甲国银行向该药品进口国提供汇票解付 D:甲国企业向提供原料的第三国申请延期付款

甲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与乙国合作生产某种药品。具体的合作形式如下:乙国企业向甲国企业提供厂房,机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待项目实现投产后,甲国以该项目所产的药品偿还乙国企业的各种投资,剩余的产品归甲国企业留成。在20世纪90年代初第一批药品出厂之后1 0年间,乙国企业通过这个项目净获利100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当甲国企业偿还完乙国企业全部投资及利息之后,若甲国银行仍然要通过国际银行信用的方式支持这项产品的出口,可以通过( )实现。

A:甲国银行提供出口信贷 B:甲国银行向该药品出国承销商提供贷款 C:甲国银行向该药品进口提供汇票解付 D:甲国企业向提供原料的第三国申请延期付款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__,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009年6月,“金砖四国”领导人首次正式会晤。“金砖四国”是指()

A:中国、越南、古巴、朝鲜 B:中国、美国、日本、韩国 C: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 D:中国、美国、日本、俄罗斯

微信扫码获取答案解析
下载APP查看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