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某省开大服装公司是由该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甲方) 、某市东风服装厂(乙方)及大进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
(丙方)按 4:3:3的比例共同出资兴建的服装加工出口型企业。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甲方的主要责任是办理申报合营
公司的报批手续,并负责第一年至第十年供给合营公司对美出口服装配额。 合营公司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全部外销, 由甲方作
为产品出口代理。合资合同履行不到两年,合资各方之间即发生争议:甲方以国家规定“三资”企业不得使用出口配额为由
拒绝继续按合同向合资公司如数提供出口配额, 并扣留了合资公司 1989 年和1990 年的出口结汇款 70余万美元。乙方遂
根据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于 1991 年4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被申请人是甲方和丙方。仲裁庭
经过审理,于 1992年1月25日做出部分裁决,于 1992 年4月20日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合资合同明
确了被申请人(甲方)是合资公司产品的唯一出口代理; 合资合同中关于配额的规定实质上是就被申请人同合资公司直接向
国家申请配额,也不要求被申请人代表合资公司向国家申请配额, 因此并不涉及需要或影响全国配额的平衡问题。 仲裁庭故
而裁决合资合同是有效的, 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配额,也没有代理出口合次公司的全部产品, 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经济
损失。
裁决做出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裁决, 申请执行人某市东风服装厂于 1992 年5月28日向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该院于 1992年9月2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如予以执行将严重损害国
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60条,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对此裁定,最
高人民法院于 1992 年11月6日函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我院审查认为,本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的执行将
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是不正确的。 ”
问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题库:国际经济法
类型:简答题
时间:2020-06-18 14: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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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某省开大服装公司是由该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甲方) 、某市东风服装厂(乙方)及大进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
(丙方)按 4:3:3的比例共同出资兴建的服装加工出口型企业。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甲方的主要责任是办理申报合营
公司的报批手续,并负责第一年至第十年供给合营公司对美出口服装配额。 合营公司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全部外销, 由甲方作
为产品出口代理。合资合同履行不到两年,合资各方之间即发生争议:甲方以国家规定“三资”企业不得使用出口配额为由
拒绝继续按合同向合资公司如数提供出口配额, 并扣留了合资公司 1989 年和1990 年的出口结汇款 70余万美元。乙方遂
根据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于 1991 年4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被申请人是甲方和丙方。仲裁庭
经过审理,于 1992年1月25日做出部分裁决,于 1992 年4月20日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合资合同明
确了被申请人(甲方)是合资公司产品的唯一出口代理; 合资合同中关于配额的规定实质上是就被申请人同合资公司直接向
国家申请配额,也不要求被申请人代表合资公司向国家申请配额, 因此并不涉及需要或影响全国配额的平衡问题。 仲裁庭故
而裁决合资合同是有效的, 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配额,也没有代理出口合次公司的全部产品, 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经济
损失。
裁决做出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裁决, 申请执行人某市东风服装厂于 1992 年5月28日向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该院于 1992年9月2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如予以执行将严重损害国
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60条,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对此裁定,最
高人民法院于 1992 年11月6日函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我院审查认为,本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的执行将
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是不正确的。 ”
问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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