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时,下列转让行为一定无效的是()

A:合营他方获得优先购买权 B: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C: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D: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

A:合资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B: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C: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D: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违反条件优厚规定的,其转让依然有效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合营一方向合营他方转让出资与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优惠条件没有限制。( )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合营一方向合营他方转让出资与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优惠条件没有限制。( )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合营一方向合营他方转让出资与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优惠条件没有限制。 ( )

下列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合营各方股权转让规则的表述, 错误的是( )

A: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B: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C: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D: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部分股权的, 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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