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向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由省级分公司进
行。
保险公司修改经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依法报送保监会审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支付对象编制佣金支付结算明细表。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
费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务。
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网,各营业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
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
各类机构或人员。
保险公司在报告期内若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 可以不进行季报。
保险公司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
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可以采用书面材料或者口头
形式一次性告知。
保险公司指定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无须经保监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