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赔案分开立案、 分开记录、 分开结案。
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责任
限额内垫付或承诺支付的抢救费用, 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作为当期的
赔款支出。 向致害人追偿的款项, 应当在确有证据表明能够收回且其金额可以可
靠计量时, 作为当期的赔款的减项。
保险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调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间隔期原则上不
低于一年。
保险公司交强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
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 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
强险标志。
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 有关内容不得涂改, 涂改后的交强
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除办理保险期间顺延, 不得批改交强险保险期间。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 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
用交强险保险单。
从2008年7月1日起,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 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
前次保险单, 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
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
登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