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赔”模式适用于出险原因清楚、责任明确的车损和人伤案件。
2010年5月1日之后, 湖南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业务不
得再新增应收保费。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必须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 30 日内,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
同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行使合同终止权终止合同, 但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对经协商归被保险人所有的尚有经济价值的残值,保
险人应在支付赔款时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分为专报和季报两种形式。
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
后的内容对比说明。
保险公司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
本。
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评价采取系统提数、虚拟测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
式。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毁单证前应征得其总公司同意,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各保监局可到销毁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