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程广告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原股东为王某和张某,其中王某出资占出资总额的51%,张某占49%。2013年5月,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转让出资的决定,同意王某所持有的51%的出资额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后成为该广告公司新的大股东,并通过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是一直以来,作为小股东的张某却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从未让陈某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陈某也从未按章程享受过分红,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应的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张某近2年来始终拒绝召开股东会。现在陈某有哪些合法并可行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A: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B:寻找第三方转让股份 C:将其出资取回退出公司 D: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佳节有限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甲出资20%,乙出资30%,丙出资50%。该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请回答以下第1-3题:
关于该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会成员一共15人 B:董事会每届任期2年 C:董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中国甲公司和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一商场,建成后的商场产机为双方共有,其中甲公司占60%份额,乙公司占40%份额。五年后,甲公司欲将其在商场中的份额转让丙公司。
下列关于甲公司转让其在商场中的份额给丙公司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因为商场为甲乙公司共有,所以甲公司不能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公司 B:甲公司必须得到乙同意后才能转让 C:甲公司转让其份额必须遵守要家法律 D:甲公司转让其份额不能损害乙公司的利益
中国甲公司和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一商场,建成后的商场产权为双方共有,其中甲公司占60%份额,乙公司占40%份额。五年后,甲公司欲将其在商场中的份额转让丙公司。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甲公司转让其在商场中的份额给丙公司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因为商场为甲乙公司共有,所以甲公司不能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公司 B:甲公司必须得到乙同意后才能转让 C:甲公司转让其份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D:甲公司转让其份额不能损害乙公司的利益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1.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的__。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QQ截图20161122175928.gif]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的__。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QQ截图20161122175953.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