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节有限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甲出资20%,乙出资30%,丙出资50%。该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请回答以下第1-3题:
该公司的首次股东会应由谁召集并主持?
A:甲 B:乙 C:丙 D:全体股东
佳节有限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甲出资20%,乙出资30%,丙出资50%。该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请回答以下第1-3题:
该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以下哪些股东表示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A:甲和乙同意 B:乙和丙同意 C:甲和丙同意 D:全体股东都同意
中国甲公司和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一商场,建成后的商场产机为双方共有,其中甲公司占60%份额,乙公司占40%份额。五年后,甲公司欲将其在商场中的份额转让丙公司。
下列关于甲公司转让其在商场中的份额给丙公司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因为商场为甲乙公司共有,所以甲公司不能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公司 B:甲公司必须得到乙同意后才能转让 C:甲公司转让其份额必须遵守要家法律 D:甲公司转让其份额不能损害乙公司的利益
中国甲公司和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一商场,建成后的商场产权为双方共有,其中甲公司占60%份额,乙公司占40%份额。五年后,甲公司欲将其在商场中的份额转让丙公司。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甲公司转让其在商场中的份额给丙公司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因为商场为甲乙公司共有,所以甲公司不能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公司 B:甲公司必须得到乙同意后才能转让 C:甲公司转让其份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D:甲公司转让其份额不能损害乙公司的利益
甲公司两年前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南面为乙公司拥有的坐落于护城河旁的一宗仓储用地。甲公司以河景为卖点设计开发了商品住宅楼,并已售出部分河景房。为确保该商品住宅楼放入河景特色,甲公司在开发该商品住宅楼前与乙公司协商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登记),约定乙公司不得在其地块上建造高层建筑,甲公司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了500万元作为赔偿。后乙公司因故将该宗仓储用地转让给丙公司,但未__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事宜。丙公司购得该地块并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后,经规划批准开始建造高层住宅楼。
该案例中河景房购房人及甲公司因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对购房人和甲公司而言,赔偿人分别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 B:甲公司和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丙公司和乙公司
甲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0年6月由8名具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者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2000年经营收入85万元.但由于初创时期成本支出较大,该年度正常利润为10万元。2001年,2002年分别实现税后利润30万元和50万元。2003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作出两项决定:一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公司办公用房;二是自2003年7月起,按营业收入的2%购买保险。2003年7月,甲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定期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甲公司评估业务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2003年8月,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购买其200m
写字楼用于办公,分三年三期全部付清房款。
甲公司收入( )。
A:只可能导致其资产增加 B:可能导致其负债减少 C:不可能引起其银行存款和现金同时增加 D:导致其所有者权益增加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 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 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 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